(2016)湘1002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郴州市神仙岭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北湖区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郴州市神仙岭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日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被成,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被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郴州市神仙岭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被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源,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会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被成、郴州市神仙岭房地产有限公司、郴州市神仙岭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重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