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378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国良、XX、吴刚、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国良,XX,吴刚,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378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惠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路495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国良,男,生于1967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64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吴刚,男,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物流园区。被执行人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门路281号2幢附4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爱国,男,生于1973年4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广安川渝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国良、XX、吴刚、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现无法处置双方正在协商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龙 岗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