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4974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锐鹏、杨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锐鹏,杨彦,何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974号-1号申请执行人苏锐鹏,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杨彦,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翠芳,女,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何翠芳所有的位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座****房的房屋一间【证号:0********34,详见:粤评房(佛)字第2016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