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9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锦芳,陈蕾,陈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9888号申请人: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XXX弄XXX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庞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慧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锦芳,女,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陈蕾,女,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陈克明,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锦芳、陈蕾、陈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司法拍卖款196,000元(人民币,下同)或对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司法拍卖款或对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 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燕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