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支行与韩明铎、吴明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支行,韩明铎,吴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支行。被执行人韩明铎、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吴明会,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高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受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支行申请执行韩明铎、吴明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暂不具备完全执行完毕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41169.08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韩明铎、吴明会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