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余玉贵与被告唐大华、郭小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玉贵,唐大华,郭小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025号原告:余玉贵,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唐大华,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小叶,女,成年,汉族。原告余玉贵与被告唐大华、郭小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余玉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玉贵承担。审判员 骆运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