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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余玉贵与被告唐大华、郭小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玉贵,唐大华,郭小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025号原告:余玉贵,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唐大华,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小叶,女,成年,汉族。原告余玉贵与被告唐大华、郭小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余玉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玉贵承担。审判员  骆运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