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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7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豌豆思维写作法研究所与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豌豆思维写作法研究所,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387号原告哈尔滨豌豆思维写作法研究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号*栋*层***室。代表人丛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雁泽,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223号建国仁和小区3单元15层。法定代表人许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贺鹏(系被告法律顾问),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哈尔滨豌豆思维写作法研究所与被告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豌豆思维写作法研究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豌豆思维写作法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哈尔滨豌豆思维写作法研究所负担。审 判 长  叶 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