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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554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7日,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罗江县。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何明蓉代理审判员  黄 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