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740吕名学与张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03执740号吕名学:你���或你单位)与张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6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萍于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66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开户行:工行解放路支行,账户: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账号:170402062920003715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