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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周硕新、浙江新宇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周硕新,浙江新宇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新鑫纸箱彩印有限公司,徐建飞,王芝兰,应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1940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浮石路193号。被执行人:周硕新,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浙江新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衢江区大洲镇。被执行人:衢州市新鑫纸箱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江区大洲镇。被执行人:徐建飞,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王芝兰,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产山县。被执行人:应莲珍,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硕新、浙江新宇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新鑫纸箱彩印有限公司、徐建飞、王芝兰、应莲珍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