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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渠开增,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贾传龙,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所有的鲁Dxxx**号轿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所有的鲁Dxxx**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