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立新与曹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新,曹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朱立新,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曹现梅,女,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浚县,现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朱立新与曹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立新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执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淑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