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辽宁某某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辽宁某某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塑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劳仲案字(2015)21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补偿款693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劳仲案字(2015)21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