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余杰澄诉陈林培、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平昌县三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杰澄,陈林培,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平昌县三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456号申请人:余杰澄,男,住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林培,男,住浙江省温岭市。被申请人: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闲置机电设备市场23区1号。法定代表人:陈林培。被申请人:平昌县三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星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慧。申请人余杰澄与被申请人陈林培、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平昌县三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杰澄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在银行的160万元款项或价值1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杰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林培、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平昌县三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余杰澄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邓洺所有的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三、查封申请人余杰澄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李秀珍所有的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莉代理审判员 白一乐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