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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北凯与盛公道、李欣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北凯,盛公道,李欣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李北凯,女,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盛公道,男,汉族,居民,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李欣彤(曾用名李丽),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李北凯申请执行盛公道、李欣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公道、李欣彤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李北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恢1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