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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鲁某,第三人刘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鲁某,刘某,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881号原告马某被告鲁某第三人刘某第三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鲁某,第三人刘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玖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