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肖勇申请哈金龙、陈晓玲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勇,哈金龙,陈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执46号申请执行人:肖勇,男,1965年4月1日出生,现住明水县。被执行人:哈金龙,男,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71年3月8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勇与被执行人哈金龙、陈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金龙、陈晓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勇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斌代理审判员  杨彦辉代理审判员  丛开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增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