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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宁波宝鑫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宁波宝鑫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陆文光,陈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路***号。代表人:徐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宝鑫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文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文光,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陆文光,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宁波宝鑫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爱红,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系被执行人陆文光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宝鑫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陆文光、陈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宝鑫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陆文光、陈爱红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6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