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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禹建滨、吕和平等与余建乐、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建滨,吕和平,余建乐,张玉峰,李庆忠,泌阳县文武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759号原告:禹建滨,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吕和平,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余建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玉峰,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李庆忠,农民。被告:泌阳县文武学校。负责人:李庆忠。原告禹建滨、吕和平与被告余建乐、张玉峰、李庆忠、泌阳县文武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禹建滨、吕和平以被告余建乐、张玉峰、李庆忠、泌阳县文武学校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54万元及利息,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余建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原告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原告未履行该行为,致使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余建乐的送达地地址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禹建滨、吕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30元(已减半收取),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