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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上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