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上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