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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5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天普煤矿与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天普煤矿,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299号原告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天普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楼下镇水箐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德俊,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志海,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权宇,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贞丰县龙场镇龙场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3526-3xxx。法定代表人:丁元勋,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天普煤矿诉与被告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天普煤矿送达了(2016)黔2325民初129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件受理通知书》第八项告知原告自收到通知书的第二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天普煤矿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盅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世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