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与焦月生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焦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杨明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敏(特别授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焦月生。本院在执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暂不拍卖焦月生位于泰兴镇浙江商贸城A7-206的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