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福林、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福林,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福林,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送达地址(现住)镇江市大路镇西戴村韦王29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御都花园旁。负责人:李海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巧云、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福林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再审申请人王福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撤回再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福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蒋 平审判员 徐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一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