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亚聪与吴能泉、吴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聪,吴能泉,吴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2580号原告:吴亚聪,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能���,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丽卿,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亚聪与被告吴能泉、被告吴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2万元整,分别自2010年12月5日以15万元整、2012年1月21日以7万元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能泉于2010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于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约定月利率3%。被告吴丽卿是被告吴能泉的配偶,该欠款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欠,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两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5日��被告吴能泉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3%;2012年1月21日,被告吴能泉再次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率2%。为此,被告吴能泉出具借条两张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吴能泉与被告吴丽卿于198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被告吴能泉出具的借条两张、两被告的结婚登记信息为据,应予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吴亚聪与被告吴能泉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2万元,其中15万元从2010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其中7万元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因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应予驳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能泉、被告吴丽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亚聪借款22万元及利息(其中15万元从2010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其中7万元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6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学榕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