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046号原告:欧某,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代理人:谭春兰,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欧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讼权利。原告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勇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