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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046号原告:欧某,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代理人:谭春兰,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欧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讼权利。原告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勇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