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万增与许老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增,许老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5民初1197号原告:王万增,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蠡县。被告:许老肉,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蠡县。原告王万增与被告许老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增、被告许老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万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1400元、利息39080元,共计140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5日被告许老肉借原告王万增款121400元,约定月息1.1分。2014年11月15日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截止2016年7月15日被告尚欠本金101400元、利息3908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此款被告推脱不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许老肉辩称,借款属实,但忘记了数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许老肉向原告王万增借款250000元,2012年被告许老肉偿还128600元,尚欠原告借款121400元。后经原告王万增多次催要,被告许老肉于2013年11月15日给原告王万增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在2013.11.15日借万增款壹拾贰万壹仟肆佰元按每月1340付利息借代人许老肉2013.11.15日”。被告许老肉对借条予以认可。原告王万增主张2014年11月15日被告许老肉偿还本金20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01400元,被告许老肉对此无异议。原告王万增主张月息按1.1分计算,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按本金121400元计算12个月为16080元,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按本金101400元计算20个月为23008元,合计利息39080元,原告王万增提交利息计算明细一份,被告许老肉对利息数额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王万增与被告许老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在借款中对利息的约定,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限额,本院对利息约定予以确认。现被告许老肉尚欠原告王万增借款本金101400元,利息39080元,合计140480元。原告王万增请求被告许老肉偿还借款14048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老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万增借款1404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被告许老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少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