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章贡区福乐建材租赁部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贡区福乐建材租赁部,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850号原告:章贡区福乐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沙石村。经营者:陈月婵。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泉,195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建设路468号。法定代表人:徐恰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系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贡区福乐建材租赁部诉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贡区福乐建材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626元,减半收取8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由原告章贡区福乐建材租赁部负担。审 判 长  严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