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7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吴艳梅、李兆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吴艳梅,李兆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7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周绍恒,行长。被执行人吴艳梅。被执行人李兆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艳梅、李兆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6)湘012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艳梅、李兆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艳梅在2016年5月1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借款本金327675.57元,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21762.58元,及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兆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271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艳梅、李兆吉已经偿还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借款本金99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28675.57元及利息未给付。另查明,被执行人吴艳梅、李兆吉暂无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主文)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