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戴干军与谭万根、谭佳、马子仪、郑良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干军,谭万根,谭佳,马子仪,郑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戴干军,男,194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谭万根,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谭佳,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执行人马子仪,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郑良珍,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干军与被执行人谭万根、谭佳、马子仪、郑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朝红审判员 周海棠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权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