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行审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与刘自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刘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23行审87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成武县南环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琇荣,局长。被执行人:刘自新。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成武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2016年国土征字第15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刘自新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位于成武县经济开发区黄庄行政村刘庄自然村,面积302.4㎡,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武县2015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复》(鲁政土字【2015】984号)文批准,已被依法征收,用于黄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区的建设。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此,成武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成武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2016年国土征字第15号),并与2016年4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5月20日,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交付土地催告书》,至今被执行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不交付土地。为切实维护黄庄行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绝大部分群众的利益,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步伐,结合实际情况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成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成武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2016年国土征字第15号),送达日期是2016年4月29日,给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6个月。本院认为,成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成武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2016年国土征字第15号),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在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之内,因本文书还未生效,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2016年国土证字第15号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翟 春审 判 员 苗雪莹人民陪审员 王留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宝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