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与曾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曾协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3171号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新化县西河镇。法定代表人:罗保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名阔,新化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曾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无诉讼费。审 判 员 刘益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自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