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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何东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何东红,郑碧波,黄思滨,张莉,冯炳忠,宁菊莲,陈善清,余善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何东红。被执行人郑碧波。被执行人黄思滨。被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冯炳忠。被执行人宁菊莲。被执行人陈善清。被执行人余善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善清、余善秀、冯炳忠、宁菊莲、黄思滨、张莉、何东红、郑碧波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609719元(未计算2015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