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唐朝兵与重庆市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朝兵,重庆市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唐朝兵,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被执行人:重庆市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杨宗亮,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朝兵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朝兵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朝兵发出举证通知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传票,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唐朝兵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20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