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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倪某与唐书广、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唐书广,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民初1264号原告:倪某。法定代理人:赵利霞,1987年7月1日生,系原告母亲。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孝奎,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永明,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书广,男,1973年2月12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庆波,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前洞门村****号。法定代表人:张振超,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庆波,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孝凤,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夏继友,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某与被告唐书广、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临沂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袁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2015年2月25日7时30分左右,被告唐书广驾驶鲁Q×××××号(鲁Q×××××挂)重型货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80KM+100M处时,撞上倪应友骑的人力三轮车,致车上乘坐人倪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唐书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Q×××××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现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91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7天=21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04元/天×60天=6240元,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7662.96元。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属实,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营业证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我司同意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的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被告唐书广辩称:我是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是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主张护理费过高,应当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10821元/年的标准计算;3、鲁Q×××××号(鲁Q×××××挂)重型货车在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150万元,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4、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各项损失,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合法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5、诉讼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6、对于超出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我司也不赔偿;7、我司在交警队缴纳了20000元的押金,如果原告已经支取的话,请求在保险公司赔偿款到法院后返还给本单位。原告倪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及法定代理人身份,主体适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该事故报告唐书广负事故全部责任;3、肥西县中医院出院记录一份,证明原告伤势及治疗过程及出院后休息时间、随诊等事实;4、医疗费票据两张,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5105.60元;5、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鲁Q×××××号(鲁Q×××××挂)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是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是唐书广;6、保险单复印件,证明鲁Q×××××号(鲁Q×××××挂)重型货车在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7、交通费票据若干,证明原告支付交通费500元;8、企业信息单2份,证明被告登记信息,主体适格。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倪某的证据1无异议,但原告应向法庭提交原件,原告户籍显示是农村居民,护理费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证据2、8无异议,但原告应提交原件,以原件为准;证据3、4、5、6、7原告也应提交原件,并且应该提交住院病历、用药明细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医药费数额过高,应该扣除非医保用药,交通费数额过高,并且三个案件的票据重复,请法院予以扣减。被告唐书广、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同于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被告唐书广、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行车证、驾驶证、营运证、资格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为有效驾驶;2、保险单,证明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在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3、押金条,证明垫付了20000元。原告倪某及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没有异议,但原告倪某只承认三个案件总共收到10000元,并且同意扣除。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7时30分左右,被告唐书广驾驶鲁Q×××××号(鲁Q×××××挂)重型货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80KM+100M处时,撞上倪应友骑的人力三轮车致原告乘坐人倪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唐书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Q×××××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原告倪某于2016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3日在肥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3912.96元。本院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唐书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予赔偿。被告唐书广驾驶鲁Q×××××号(鲁Q×××××挂)重型货车在被告临沂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原告倪某的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391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7天=21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护理费114元/天×7天=798元,营养费30元/天×7天=21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元,合计6430.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倪某医药费等6430.96元(含被告垫付款);二、驳回原告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倪某负担60元,被告唐书广、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晓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