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85790296XC。负责人罗彬兴,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平,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腾飞经济开发区1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6176850-8。法定代表人吴培树,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培树,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鸿程纺织有限公司、吴培树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6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长汀县辖区内,且长汀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闽08执128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指定长汀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发 富审 判 员 连 征 元代理审判员 邹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闽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