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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967号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赵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超,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员工,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建禹,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沈阳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