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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星洪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陈星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仕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龙,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星洪,男,1975年4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再审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星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二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二四公司支付陈星洪一次性生活补助费71804.04元,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二四公司支付陈星洪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所适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后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复函》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该法并未规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取而代之的是经济补偿金。即使依据上述二规范性文件,因陈星洪违纪旷工被二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二四公司也无需向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审判决二四公司支付陈星洪12个月工资生活补助费是错误的,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二四公司已发放陈星洪55,000元的项目奖,陈星洪对此予以认可,该项目奖包括返还给陈星洪的风险抵押金,二审判决二四公司返还陈星洪风险抵押金无事实依据。(三)二审判决二四公司支付陈星洪关于克扣12,000元绩效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因未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应支持。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四公司是否应当向陈星洪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并未规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原审判决所参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以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障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后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复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原审判决参照上述规定,判决二四公司向陈星洪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无不当。关于风险抵押金问题。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陈星洪并未认可二四公司发放的项目奖是对风险抵押金的兑现,二四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目奖包括返还给陈星洪的风险抵押金,原审判决二四公司返还陈星洪风险抵押金亦无不当。关于12,000元绩效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一审期间,陈星洪已当庭放弃克扣的绩效工资,但陈星洪并未放弃该25%的经济补偿金。二四公司主张该25%的经济补偿金需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于法无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习 静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代理审判员  葛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