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布XX与被告位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XX,位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164号原告布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被告位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布XX与被告位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