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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布XX与被告位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XX,位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164号原告布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被告位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布XX与被告位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