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居律与周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居律,周香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800号申请人:陈居律,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香桃,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陈居律与被申请人周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居律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香桃110万元或相当于110万元价值的财产。陈居律以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杨家山街北侧锦江花园1#楼3单元1006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居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申请人陈居律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杨家山街北侧锦江花园1#楼3单元1006室房产(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周香桃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频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重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