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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初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斌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刑初第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斌,曾用名XX,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晓征、周子秋,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承检公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冠男、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斌及其辩护人周晓征、周子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前后,被告人张斌携带作案工具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兴隆县多家金店伺机抢劫,因客观原因均未实施。2016年3月14日,张斌通过手机地图搜索到宽城县××金店,经过化装和踩点,张斌于当日16时许持仿真手枪将金店店员逼至内室,用事先准备好的圆头锤砸碎三个柜台,将柜台内黄金手镯、金条、项链等抢走后逃跑。经鉴定,所抢黄金价值502785元,且目前下落不明。3月17日,张斌被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播放了现场监控录像,出示了作案工具,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斌当庭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辩解称抢劫时所持有的系仿真枪,没有杀伤力,所抢黄金数量要远低于鉴定报告中记载的数量。其辩护人辩护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斌抢劫的数量;张斌系初犯,能够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身患严重疾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斌因沉迷赌博而欠下数十万元赌债,遂产生抢劫金店的想法,并为此购买了用于抢劫时伪装的物品和仿真枪、锤子等工具。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斌窜至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兴隆县城等地,因见事先在网上搜索到的金店人多,故抢劫未果。张斌又在网上搜索到宽城满族自治县的××金店,并于3月14日来到宽城,经事先踩点和伪装后,15时45分许进入该金店,佯装购买首饰,当其意识到金店服务员有所察觉时,遂掏出仿真枪威胁,并将服务员逼进里屋,掏出随身携带的锤子,砸碎三个柜台的玻璃,抢走部分金项链、金手镯、金条后逃离现场。3月17日张斌在其家被抓获,其抢走的黄金未被追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14日16时许,宽城公安局刑警队接110指令称:××金店被一名戴口罩、身穿蓝色衣服男子抢走部分黄金首饰。(二)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局溪翁庄派出所获悉宽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斌藏匿于×街的家中,遂在3时许将涉嫌抢劫的网上逃犯张斌抓获。(三)现场勘验笔录记载(之一):中心现场:××金店大门为双扇外开玻璃门,大门向北143cm地面位置处见一长9.2cm×0.8cm擦蹭血迹(编号为1号血迹),该血迹向北60cm处见一环形展柜(编号为1号展柜),该展柜南侧柜台玻璃中部破碎,破碎的玻璃上见有血迹一处(编号为2号血迹),柜内见有黄金项链、吊坠等首饰。柜内见一放有6个空格的项链盒,盒内见有一条黄金项链及重17.35克的项链标贴一个。1号柜台西侧台面上见一红色手镯托一个,柜台西侧过道地面上见有红色手镯托2个。1号展柜北侧柜台上部玻璃破碎,破碎玻璃处见有血迹一处(编号为3号血迹),柜内见一白色纸盒,纸盒上见有血迹(编号为4号血迹)。该展柜西侧143cm处见另一组展柜(编号为2号展柜),该展柜西侧过道地面上见一擦滑血迹(编号为5号血迹),该号展柜北侧柜台台面玻璃破碎,柜内见有手镯、金条、吊坠等黄金首饰。该柜台北侧地面上见有2个红色手镯托,距柜台50cm处手镯托下地面上见一点状血迹(编号为6号血迹)。收银台西南角地面上见有点状血迹一处(编号为7号血迹),该处血迹上方对应吧台位置见一中国农业银行电话式pos机1部,该机听筒把手上见点状血迹一处(编号为8号血迹)。2号展柜北侧320cm处见一内开木门,该门通往里间,里间为金库及住室。展柜东侧过道距离1号展柜65cm处地面上见有点状血迹2处(编号为9、10号血迹)。外围现场:××金店向西下花园诊所向北82cm处花园路地面上见有血迹,该处向北83cm处花园路东侧人行道上见有血迹,该血迹向东为花园路7号楼。该处向北115cm处花园路地面上见有血迹,该处向北50cm处地面上见有血迹,西山公园西门向东北50m处台阶上见有血迹。西山公园山顶凉亭长条座椅面上见有血迹。现场提取血迹17处。(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之二)记载:李家庄庄西头沿水泥路西侧边缘1.5米农田内发现一堆掩埋过的燃烧痕迹,在距水泥路西侧1.3米、距燃烧残留物北侧45厘米农田内发现一枚香烟烟头,该烟头过滤嘴上有“龙凤呈祥”字样。扒开掩埋的燃烧物,发现大量的燃烧残留物,经仔细勘查见铁质“奶头锤”一个及大量燃烧残留物,经筛查后发现:谢气眼残留物、鞋底残留物、鞋搭扣金属残留物、口罩残留物、织物类残留物、棉签燃烧残留物、香烟锡纸残留物、木质燃烧残留物(奶头锤木柄)及照明手电残留物。以上物品提取。(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之三)记载:在洪杖子村与椴树洼交界粱顶树叶上见有一枚烟头,提取。(附照片)(四)承公物鉴法物字【2016】71号、73号、81号、82号鉴定意见书记载: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现场地面血迹(分别编为7、9、10号)和现场pos机上血迹的STR分型来源于王某某的STR分型;现场地面上血迹(编为1、5、6号)、柜台破碎玻璃上的血迹(分别编为2、3号)、下花园5号楼大门口血迹、7号楼旁边血迹、恒泰小区大门口血迹、恒泰高层门口及对面山坡台阶上血迹、西山公园山顶亭子旁座椅上血迹、东侧山坡树叶上血迹、下花园快乐作文培训班前台阶上烟头、椴树洼与洪杖子交界粱顶提取的烟头的STR分型均来源于张斌的STR分型。(五)宽价认刑字【2016】第0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记载:被抢黄金手镯33个、金条18块、黄金项链4.5条价值502785.00元。(六)辨认笔录证实:在侦查人员的押解下,被告人张斌指认了宽城××金店正是其抢劫的地点;指认了洪杖子村南洼门道边是其焚烧作案工具的地点;洪杖子村山与椴树洼山交界处的粱顶是其扔枪的地点;经被告人张斌对5种不同款式的玩具手枪辨认后指出,编为4号的玩具手枪正是其实施抢劫时使用的同款式玩具手枪(该枪系侦查人员根据张斌供述在北京大兴区×玩具店购买);经被告人张斌对5种不同款式的锤子辨认后指出,编为2号的锤子正是其实施抢劫时使用的同款式锤子(该锤子系侦查人员根据张斌供述在大兴区×建材店购买)(附照片);经张某某对12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后指出,3号照片的男子(张斌)就是2016年3月15日14时30分左右乘坐其出租车去承德的男子(附照片)经李某某对12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后指出,11号照片的男子(张斌)就是2016年3月15日15时30分左右在承德老供热厂门口乘坐其车去北京的男子(附照片);经平某某对12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后指出,2号照片男子(张斌)就是在其玩具店购买金属玩具枪的人。(附照片)(七)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3月18日17时05分至18时10分,在赵某某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对张斌住所进行搜查,未找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八)随卷移送光盘6张,证实被告人张斌作案时影像以及审讯他时的情形。(九)被告人张斌的身份证明证实其自然情况。(十)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某(××金店店员)证实:今天下午4点钟左右,我和王某某、王某甲三人在店内,进来一个穿蓝色衣服、头戴黑色针织帽、戴一白色口罩、手里拎一灰白色仿布袋子的男子,这个人问了我黄金的价格,他围着柜台来回走,边走边问首饰的款式和价格,还问能刷卡不?看见王某某和王某甲在外面说话,他对我说:“这个大姐给我没当好人吧?”我看他的喉咙两侧一边贴着一个创可贴,右手五个指头都贴着创可贴,过了一会儿,一德火疗馆的强某某进店了,我刚要给开单子,那个男的说“不许动,都上吧台里去”,我看见他手里举着一把手枪,我们四个人都被这个男的逼到里面的屋里,并把屋门带上了。王某甲把屋里的报警器按响了,同时听见外面有“哗啦”的声音,大约两分钟左右,强某某说外面没声音了,他肯定走了。我们出来后,我到柜台找手机报的警。这个人大约1.7米左右,中等身材,听口音不像本地人,他拿的手枪是银灰色的,不知道真假。我大致看了一下被砸柜台的位置,应该有金条、金手镯和金项链。2、证人王某某证实(××金店老板):2016年3月14日下午3点45分左右,我们店进来一个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头上戴着黑色棉帽子,还戴着口罩。手里拎着一个灰白色的袋子。这个男的围着我们柜台转了一圈,田某某跟着他。我看见这个男的十个手指肚都粘着创可贴,我更加怀疑他了。田某某正要给他拿镯子的时候,我拽了她衣服一下,田某某明白了我的意思,就没给他拿镯子,他就跟我们谈价格,我又把隔壁火疗馆的小强找来,这个人还说“你还找过一个人来”。他说“刷卡”,王某甲正准备要银行卡时,这个人突然掏出一把银色手枪来,还拉了一下枪栓,指着我们说:“都进屋,都进吧台里”。我们都跑进里屋,王某甲摁响了警报器。过了两分钟左右我们出来,那个男的已经不在店里了。我看见第一个柜台的两头玻璃、第二个柜台里面的玻璃都被砸了,里面的黄金也少了。我到门口看见那个男的是向我们店右侧方向跑的。被抢了33个金手镯,还有几个纯金条,4条整根的项链,还有1根剩了半条。在清理时我的右手拇指被玻璃片划流血了。3、证人强某某证实:今天下午4点钟左右,金店的女店员把我叫过去说她们店里去了一个男的,看着不像好人,我去后看见这个男的跟金店的男店员商量买首饰的事,这个男的拎着的袋子里有个锤子型的东西。男店员说可以刷卡,随后我就看见这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银灰色的手枪指着男店员的头,让我们都去吧台里面不许乱动,他一边说一边把枪的子弹上膛了,我们就都进了里面的屋子,男店员进屋后就按了报警器,并把门关上。我就听见外面有玻璃碎的声音。过了一分钟左右,我看见里屋的监控画面上显示那个男的从金店出去了,我们就开门追出去了,没追上。4、证人王某甲(××金店老板)证实上述主要情节,并证实发现这个男的仰头看我们店内的监控录像,我感觉他不对劲,他左侧腰内好像有东西,王某某也说这个男的不是好人,并把菜刀递给我。这个男的在我们店里停留有30分钟。5、证人王某乙(××金店老板)证实:被抢千足金黄金手镯一共21个,重量分别为48.86g,24.43g、27.49g、26.66g、28.41g、24.33g、39.45g、21.98g、25.6g、26.89g、28.81g、34.09g、31.3g、52.63g、19.12g、17.91g、26.33g、33.81g、51.26g、40.16g、17.16g,合计641.68g,每克黄金价格为298元,总价值为191220元。被抢梦金园万纯手镯一共12个,重量分别为60.96g、41.48g、24.93g、35.49g、38.59g、36.3g、29.4g、26.87g、19.38g、44.64g、41.10g、34.86g,合计434g,每克黄金价格为378元,总价值为164052元。被抢的××金店金条2块,每块重量100g,每克价值378元,总价值75600元;万足金条一共16块,其中50g金条2块,20g金条3块,合计160g,每克价值308元;价值是49280元;5g的金条7块,2g的4块,合计43g,每克价值408元,价值17544元。被抢金条的总价值为142424元。被抢的黄金项链一共为4条半,都是××金店万纯黄金项链,其中一条黄金项链被抢去一半;重量分别为17.6g、35.27g、20.42g、18.2g、7.36g合计98.85g,每克价值378元,总价值37365元。千足黄金、万纯黄金指的是含金量,千足黄金含金量99.9%、万纯黄金含金量99.99%。我所报的黄金价格是零售价格。××金店黄金莲海加盟店内所有被抢的黄金首饰总价值为536661元。6、证人张某某证实:我平时跑承德到宽城的出租。2016年3月15日下午,我开车到塌山乡尖宝山大桥桥西时,路边站着一个背着黑色双肩包、穿灰色运动服、20多岁的男子,他上车后说在承德转车去密云,我发现他的裤子特别脏,他说他爬山来了。他用微信给我转了40元的车费。我看见他的右手中指和无名指缠着创可贴,手指边还有划痕。到承德后,他在世纪城的交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的钱,我给他联系的跑北京的黑车,司机叫李某某,并把他送到老供热厂桥头,他上了李某某的车。7、证人李某某证实:我主要跑承德到北京的出租。2016年3月15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在老供热厂门口拉上一个去北京的客人,是宽城的出租给送过来的。这个人拎了一个深色双肩运动背包,右手中指第二节手背处有血迹,这个人在京承高速密三路出口下的车。8、证人李某甲证实:3月15日早6点20分,我看到南洼门道边的一处地里冒着烟,旁边站着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这个人顺着去塌山乡椴树洼村方向的山道走了。他中等身材,背着黑色双肩包。9、证人张某甲证实:张斌是我儿子。2014年底因为他赌博,现在还有40多万赌账没还。2016年正月二十他从家走的。3月15日晚上大约六、七点回来的。他妈问他干什么去了,身上弄这么多土,手上还有血。他说爬山去了,把手搓坏了。证人线某某证实上述情节,并证实张斌回家时穿黑色棉袄,浅蓝色裤子,背一个黑色双肩包。10、证人平某某证实:我的玩具店在八、九天前卖给一个二十多岁小伙子一把金属玩具枪。这种金属玩具枪是银色的,长十多公分,枪筒能拉,现在我店里还有一把。证人蒋某某证实有一个小伙子在其经营的×建材店购买了一个圆头锤。这个小伙子背一个黑色双肩包。证人王某丙证实2016年3月14日下午3点多钟一个穿一身蓝色衣服,戴黑色帽子和白色口罩的男子到其超市买了一盒“娇子”牌香烟。11、证人管某某证实:我在营子开了家中国黄金中金珠宝店。2016年3月12日下午,我店进来一个穿蓝色工作服,头上戴着帽子,脸上戴一个白色防雾霾口罩的人,他先后进我们店三次,但什么东西都没买。我感觉这个人比较可疑。我接待他时发现他十个手指头都裹着创可贴,脖子喉咙右侧也贴了一个创可贴,手里拎着那个塑料袋里还露出一个圆的木棍子头,看着里面好像是锤子之类的东西。(十一)被告人张斌供述:由于生活上的压力和我欠下的巨额赌债,2015年11月份前后我便萌生了抢劫金店的想法。今年3月10日早上,我背着黑色的书包里面装着一顶棉帽子、一个口罩、一个塑料袋和我之前在首钢上班时发的一身工作服打车到大兴一个地下玩具城,花了80元钱买了一把仿真的玩具枪和五发子弹,买完枪之后我在玩具城西边的药店花了9块钱买了三包创可贴,买完之后我又在玩具城西边一家五金店买了一把锤子。我在当天下午1点左右打车往承德营子走,半路的时候我用手机百度地图在营子县城寻找到一家名叫“中国黄金”的金店,然后我让出租车把我送到那家金店附近(具体下车位置我记不清了),下车时已经是下午3点左右了,然后我按着地图的指引步行到那家金店附近,我看见金店里面有不少人不好下手就直接打车到兴隆县城,晚上在县城找了一家旅馆住下了。在宾馆的时候我用手机百度在搜索附近区域的金店,搜出宽城一家名叫××金店,这样在3月14日那天早上10点左右,我在兴隆县城打了一辆黑车按着手机百度的指引走下到宽城县城,发现××金店后我来到公园一个隐蔽的角落换上我那身首钢工作服和一双黑色布鞋。换好衣服后我把左右手十个手指的第一节用创可贴缠上了,后来我又用创口贴把脖子上的痦子粘上了,粘好后我戴上帽子、口罩,掩藏好背包后我带上枪,拎着塑料袋(里面装着锤子)后我走着进入××金店,发现里面有两个女店员和一个男店员,随后我假装挑选东西顺便看看那里的黄金,因为我穿着打扮不像好人他们怀疑我了,还找来了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帮忙,那个小伙子进店后我向服务员提出要刷卡买首饰,等店员拿POS机要给我刷卡的时候我从上衣右侧口袋里掏出枪来指着那几个店员说:“不许动”,我还假装拉抢套筒给枪上膛,把店里的两男两女逼进里屋后,我拿出锤子把最里面横着的柜台上的玻璃砸碎了,玻璃刚碎我就听见金店里面的报警器响了,我听见报警器响就慌乱了,胡乱的从柜台里面抓了几个金镯子、金条装进装锤子的塑料袋里,跑到中间的横着的柜台用锤子砸碎一个柜台玻璃抓了几条金项链和几个金镯子装进塑料袋里,又跑到门口那个柜台用锤子砸了一个柜台玻璃,从里面抓了几条金项链跑出金店门口。我顺着公园跑到藏书包的地方,拿上书包继续往山里走,途中我把一部分金子藏起来,藏好后我走出去一段距离后又把另一部分金子连同塑料袋藏起来了,藏好后我继续往山里走。第二天(也就是3月15日)天刚亮的时候我在庄稼地把我抢劫时穿的那身衣服、连同鞋帽、创可贴和作案时用的锤子都烧了,当时我看见了一个干活的老农民。我走到路边搭乘一辆车去的承德,我没钱了就微信支付给了司机40元钱,途中和司机说话的时候我告诉他我要去北京,那个司机听我这么说就帮我联系上北京的车,我在承德一家银行自动柜员机里面取出300元钱,又乘坐跑北京的黑车,到密云收费站高速口下的车。到家已经晚上6点了。当天晚上被抓住了。综合上述证据,被告人张斌供述了其产生犯罪故意的原因、为实施抢劫而寻找作案目标、策划逃跑路线以及抢劫的犯罪经过,与现场勘查、鉴定意见书相吻合,与在场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内容相一致,现场的监控录像也比较完整地记载了张斌抢劫的过程,尽管张斌拒不交代被抢黄金的下落,导致赃物未被查获,但上述证据环环相扣,指向明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来源合法,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被告人张斌辩解称其抢劫时所持系玩具枪,没有杀伤力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其称抢劫的黄金数量要远低于认定的数量及其辩护人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抢黄金准确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抢金店店员随即报警,并对黄金饰品进行清点,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报案人提供的被抢黄金数量进行了价值认定,应认定是客观真实的,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斌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又身患重病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张斌能够如实供述整个犯罪过程,但其拒不交代被抢黄金下落,不能够认定其真诚认罪、悔罪,对其它辩护意见,本院酌情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因赌博欠债而产生抢劫金店的犯罪故意,为此购买了作案工具,选定了作案目标,策划了逃跑路线并对自身进行了伪装,进入金店后持玩具枪威胁店员,抢走部分黄金饰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从犯罪的预谋到实施可以看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大,且拒不如实交代被抢黄金下落,给被害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张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宏东代理审判员  孟昭鹏代理审判员  代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