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5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聂洪涛与被告孙丽艳、被告金桂秋、被告杜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洪涛,孙丽艳,金桂秋,杜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5334号原告聂洪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孙丽艳,女。被告金桂秋,女。被告杜廷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洪涛与被告孙丽艳、被告金桂秋、被告杜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洪涛负担。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