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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5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聂洪涛与被告孙丽艳、被告金桂秋、被告杜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洪涛,孙丽艳,金桂秋,杜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5334号原告聂洪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孙丽艳,女。被告金桂秋,女。被告杜廷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洪涛与被告孙丽艳、被告金桂秋、被告杜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洪涛负担。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