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亚高水产生物科技(阳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亚高水产生物科技(阳江)有限公司,亚高水产养殖(阳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02号原告: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大道鸿盛路。法定代表人:叶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西边坑大街上。法定代表人:刘光燕。被告:亚高水产生物科技(阳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闸坡镇山白村民委员会那谢村边。法定代表人:罗家欣。被告:亚高水产养殖(阳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委会瓦晒村。法定代表人:罗家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港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被告亚高水产生物科技(阳江)有限公司、被告亚高水产养殖(阳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八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本案的被告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被告亚高水产生物科技(阳江)有限公司、被告亚高水产养殖(阳江)有限公司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三被告所在地均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作为确定本院管辖的依据。被告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达辉渔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华胜审 判 员 刘 宏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唐美玲书 记 员 陈永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