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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艳艳与李爱珍、陈历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艳,李爱珍,陈历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428号原告杨艳艳。被告李爱珍。被告陈历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艳与被告李爱珍、陈历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艳于2016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爱珍、陈历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艳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艳撤回对被告李爱珍、陈历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易礼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倩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