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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新星与赵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星,赵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民初1402号原告:刘新星,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沙县。被告:赵晖,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沙县。原告刘新星与被告赵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晖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新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晖立即偿还刘新星借款本金53100元及借款利息12744元(从2015年1月22日起按月率1.5%利率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2日赵晖以做生意急需周转金为由,向刘新星借款53100元,双方约定3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刘新星多次向赵晖催讨还款,赵晖以种种理由推延还款。赵晖经公告送达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刘新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刘新星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以此证明赵晖向刘新星借款53100元。本院认为,赵晖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刘新星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2日,赵晖向刘新星借款531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本人赵晖向刘新星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壹佰元,53100元,限于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嗣后,刘新星多次要求赵晖偿还借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赵晖向刘新星借款53100元,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晖应当偿还借款。刘新星主张赵晖偿还借款53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自然人之间对借款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刘新星主张从2015年1月22日起按月率1.5%利率计算利息,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刘新星可主张自借款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超出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赵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新星借款53100元。赵晖应按年利率6%向刘新星支付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刘新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刘新星负担210元,赵晖负担1236元,公告费600元,由赵晖负担。赵晖负担的诉讼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账号:18×××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福妹人民审判员  邱泽忠人民陪审员  谢焱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官 泓附:1.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