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梁超犯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284号罪犯梁超,男,1989年9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34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梁超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梁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梁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