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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剑烽与李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剑烽,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沈剑烽。被执行人:李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剑烽(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丹(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铜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发江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成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