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思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其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南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思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其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南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928号原告深圳市思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万小猛,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凯其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万小猛,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博超,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林海,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南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陈焕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业勇,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维,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周文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栋,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佳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霞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桂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