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艾丽青与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丽青,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514号原告:艾丽青,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宿良,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艾丽青与被告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丽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9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告宿良共向原告借款122500元,并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10月1日前分四次还清全部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共还款12700元,剩余欠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宿良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现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原告所主张的109800元借款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尚不确定。故原告艾丽青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丽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