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056号原告杜某,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委托代理人朱世攀,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杜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杜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俊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