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诉被告郑海艳、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郑海艳,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3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2号。负责人:XX,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莹,系该行员工。被告郑海艳,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四台子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诉被告郑海艳、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海艳、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42元,均由被告郑海艳承担,被告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玲玲 来源: